打折、参加活动的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消费者还能退换吗?
时间:2023-05-06 22:14:24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答案是可以退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因此,“双十一”期间,如果附带赠品出现问题,也可以要求退换或者索赔。

不过,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换: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所以,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不受七天时间的限制,可以退换货;只有上述规定的部分商品不适用退换货规则。但要注意,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

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通过直接对话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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