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济南市民刘女士来电话投诉她在一家商店购物退货遭拒的事情,并且在此提醒大家买东西不要纵容商家不退不换的所谓内部规定。
近日,家住城东的刘女士在一家超市给自己的儿子买了一双运动鞋,可是回家后儿子试穿不合适。第二天,刘女士将鞋拿到商店要求退货。可是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她非常疑惑,她买的鞋既没有穿过,也没有损坏,为什么不能退换?
特价商品真的就不能退换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商除了承担质量担保外,还要承担修、退、换等七项义务。《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部分厂家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是不合法得,对于赠品,商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说,商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刘女士买的特价鞋,应该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同时,提醒消费者,类似打折商品、赠品恕不退换的通知、店堂告示、顾客须知等,内容不公平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不要以为有约在先就一味服从,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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