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相关赔偿事宜的规定如下:若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况,则合同双方需按照每天该房屋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进行赔偿。如有一方当事人对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表示异议,要求予以减免,须依据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超过违约金总额的30%为判断依据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不能弥补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则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提高违约金数额标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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