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始到何时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结。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胎儿与母体分离之际无生命的,是死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特征如下: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