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并不受到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那么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娩出时就是死体的,自始并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能力的类型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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