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直存在,但具有该资格的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享有一定的实际权利,参与特定的法律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取得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起就开始,到自然死亡为终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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