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
1、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符合法定的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2)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市渔政支队承担海洋二级及以下等级,各大队承担海洋三级及以下等级)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4、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3)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换发1、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满的。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补发1、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内损坏的;2、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内丢失的。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
纸质原件
证件如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需要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选择快递邮寄或到窗口现场提交。
2)收件。工作人员在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立即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在网上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在网上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查。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为6个工作日。
5)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证书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批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予以批准的,应将制作的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带齐材料到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接收材料说明》。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2)收件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补正的,立即或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决定。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做出批准的决定。
5.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在1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到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船长、轮机长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上船从事相应的作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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