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已经过工伤认定;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一、天津办理工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员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3、4张近期一寸彩照;
4、《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5、相关医疗材料,例如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
6、《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
7、伤残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8、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被鉴定人近亲属,或申请供养亲属鉴定);
9、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申请伤与非伤界定);
10、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初次鉴定伤残证(申请再次鉴定)。
【备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二、工伤具体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些轻微工伤的劳动者在伤情恢复之后并没有影响到劳动能力的,只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即可。工伤鉴定之后劳动者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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