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契约应详尽记录以下重要内容条款:包含买卖双方及预售商品房屋自身基础属性的具体信息;详细规定房产售价和支付模式,并明确支付日期的时间安排;明确商住房交付质量基准以及收楼日期的制定流程;关注并阐释房地产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宜;提出对于可能发生争议事件的解决策略;就违约责任进行具体且明确的约定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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