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中所载明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买卖双方之名称及详细联系信息,法人组织则需由其合法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
(2)该预售商品房的确切地理位置以及其特定编码;
(3)该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数量,同时须注明所计量面积的单位为平方米,且需明确表述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
(4)该商品房的价格,即每平方米的售价,不仅需要标示出单价,更要明确总价;
(5)关于房屋交付的方式与时间节点,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方式与日期;
(6)该房屋的使用性质,明确其为住宅用途、办公用途、商业用途或者其他用途;
(7)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及其具体期限;
(8)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9)除上述条款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协商增减其他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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