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需要按照正常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而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需要按照正常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权益】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不同物业的面积、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确定。因此,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方为业主,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同时,物业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不同物业的面积、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需要按照正常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不同物业的面积、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确定。因此,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方为业主,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同时,物业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不同物业的面积、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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