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措施的实践者
时间:2023-07-13 14:02:30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主体不仅是为避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的人,也可以是为避免其他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人。但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警察等同危险作斗争的职业。因为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1.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3.两者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在于: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一般需小于所避免的损害。5.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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