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续保不准任意加价
时间:2023-02-16 08:01:02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续保时不得任意加价,理赔时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且禁止在医院销售保险。这是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作出的新规定。据悉,《办法》将在9月1日正式实行。

禁止霸王加价行为

也许一些市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要求续保买过的健康险时,保险公司却称,如果投保人去年曾经得过的疾病,今年再次患上,就要责任免除或是增加费率了,保险公司将不再赔付,否则就要加钱购买。这种霸王加价的行为曾引发不少纠纷。

据悉,新《办法》对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作出明确界定,解决了很容易引发纠纷的续保问题。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而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办法》还规定,凡是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而且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通行医学标准理赔

新《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将改变一些市民原来在生病之后却由于医院的诊断结果与保险合同的病种名称有出入,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的情况。

健康险销售禁止进入医院

针对医生兼职推销保险的不正常现象,这次保监会明确规定禁止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行为,也禁止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在10天的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如果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且必须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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