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务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
1、清偿不存在的债务,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因清偿不存在的债务而遭受损失;
3、损失与所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的一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支付履行道德义务;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支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非法集资资产债务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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