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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谁是不当得利人

2024-05-30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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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主观的非债清偿包括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由此债权人受领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人(非债务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如债权人因此受领给付而使其实有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则非债务人(给付人)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排除。对此《日本民法典》第707条第1款规定:“非债务人因错误而清偿债务,债权人善意毁灭证书、抛弃担保或因时效丧失其债权时,清偿人不得请求返还”。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不妨碍清偿人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7条规定:“非债清偿的收受人如果因为清偿诚信地毁灭或废止了其权源、放弃其债权担保或听任其对真正债务人的诉权失效,则他无返还的义务。在此等情形,进行非债清偿的人只得对真正的债务人享有法律补救”。《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6条亦有此类似规定。 我国《澳门民法典》则将清偿他人债务型非债清偿区分“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而作之履行”与“误认自己必须履行他人之债务而作之履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对前者情形,第471条第1款规定:“一人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予以履行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债权人因不知悉作出给付之人之错误,以致以不再拥有债权凭证或债权担保、任其权利时效完成或失效或在债务人或保证人仍有偿还能力时未行使其权利者除外。”第2款规定:“作出给付之人无返还请求权者,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对于后者情形,该法典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对这两种情形,法典对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对前者以受给付人为原则,对后者以真债务人为原则。在给付人对受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法被排除的情况下,日本法与澳门法都规定了给付人得向真债务人追索,但其请求依据规定不同,日本法为行使追索权,澳门法为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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