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时间:2023-06-06 10:04:28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步骤:领取《执行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领号、登记;等待叫号,到对应立案窗口办理,提交所有材料;审核后,发给《立案受理通知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裁字(2002)第xxx号

申诉人:马xx,女,49岁,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xx诉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xx申诉方:马xxxxx

被申诉方:郑xx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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