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首先提出申请,然后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会在规定时间内让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并在45天内出具相关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由谁主持
我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地方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是分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之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当事人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时由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三、怎样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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