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业主个人使用方法不当或是物业管理不周导致,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需要对开发商尽责,而开发商则应当对商品房购置方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考虑到购房者往往难以直接追查施工方的责任,这类问题大多数会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应的压力。假设业主购买的住宅在事先约定的保修期之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需求;但如果这个质量问题是在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后才出现的,那么业主就需要自己承担维修费用。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在保修期限尚未到期之前,业主可以向当地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投诉。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鉴定,我们建议寻求相关权威机构的帮助进行。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该首先与开发商进行积极的沟通,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向建筑工程建设交易委员会、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正式的申报,以便进行现场检查和记录备案。对于涉及房屋质量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他们能达成共识,就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是,如果他们不能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从众多评估机构中指定一个具体的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我们还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另外,请您务必注意,只有在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出卖方长时间未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您才能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住房。一旦购房者发现住宅存在质量隐患,可以向开发商表达意见,这时开发商应该承担起维修责任,直到住房质量符合要求,具备交付条件为止。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其住宅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完成交房,买方有权提前终止买卖合同,并申请退还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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