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1、授权表示型。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主要功能如下: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
三、委代理行为中表见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行为中表见代理的分类包括: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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