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行政复议,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对此问题作出了批复。2004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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