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8、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事务所资质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以及购置凭证(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流程如下: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其中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商省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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