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2)回避制度。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向社会公开使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的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4)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
国外宪法适用制度模式的评价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宪法精义》一书中,将英国的宪法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以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性法律,包括制定法和源于普通法的种种规则;第二类是不能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传统惯例,称为宪典,包括习惯、惯例及常规所形成的种种规则。这些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至于宪法性判例,本身就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它的宪法适用性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普通法院可以适用宪法,大法官马歇尔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了美国的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百科全书》中,将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宪法称之为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和执行的成文宪法。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宪法适用是和违宪审查制度重合的,也就是说,美国的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可以直接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这当然和我国的宪法适用制度不同。
在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体制下,审理具体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认为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判断,宪法法院如果认为该法律规范符合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14]
从英、美、德等国家来看,他们几乎都实现了宪法的适用,这些国家或者是把宪法适用和违宪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由普通法院的宪法适用和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结合,总之使宪法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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