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时间:2022-05-03 05:39:45 1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保险。然而,核心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控制方式(主要有合同型、控股型)、控制强度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董事责任保险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做法,以投票权的大小决定被保险人的范围。

四、不正当行为

不正当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指董事、经理哪些不当经营行为可受保险赔偿。这一定义中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地位和行为。董事责任保险对不正当行为的典型定义包括:

1.董事、经理在其职责以内,违反义务、过失、错误、不实陈述、引入误解的陈述、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2.仅只因为其是公司董事、经理而对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责任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不正当行为的界定始终围绕着“被保险人的职责”这一概念展开,它实际上确定了可获保险赔偿的董事、经理的行为标准。

董事、经理的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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