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独立责任制度的内容
时间:2023-05-02 21:33:52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已经确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法人的独立人格也是以自己的财产为基础的,独立于法人的成员和创始者,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只在自己的独立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成员的一种利益,而不是法人债权人的一种利益。法人财产的数额与债权的担保成正比。法人独立民事责任是指法人投资者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公司人格滥用不仅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暴露出以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公司制度的内在缺陷。目前,一些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否认法人人格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迫在眉睫相关内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由来及意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上世纪初,最早由美国提出。是指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根据具体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它是为了使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即:,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不应当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命令不当人(包括公司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从公司的无限责任到股东的无限责任),任何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害,包括股东在内,应当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制度的特点是:(1)其适用不是基于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它否定了公司法人资格,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请求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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