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制度是和前一制度紧密相联的。在前一制度保障董事会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授权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可以适当抵御恶意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选。公司同样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规强制规定外的公司自制的任职条件。
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承诺书》。
11、住所使用证明。
二、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权。
再进一步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与改选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往往涉及股东推荐意愿、候选人任职意向沟通、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正式提名程序、股东大会通知程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等多个环节,这也恰恰解释了为什么众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发生延期换届的原因。结合万科的具体情况而言,近一年来尤其是近几个月来,其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华润退出、深铁入局、恒大表决权委托等,在如此复杂的变局下如何改选出一个既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又能满足公司经营长期稳定的董事会,客观上确实需要大量的沟通及协调工作。
在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形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设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因董事不能履职导致董事会难以形成相关决策,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困境。因此,在现行《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该等延期履职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也并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
三、公司章程能够发挥的作用
1、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公司行为准则或其他法律事项的基本要求。
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2、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
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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