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在公司外部任职,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但需要参加中国证监会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资格,如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独立性,具有上市公司经营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外部任职,不参与公司内部运作,与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有义务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诚实勤奋。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和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的资格包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经营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任职资格要求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判断,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兼职,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可能影响其公正决策的利害关系。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公司外部的董事,与公司无重大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诚实勤奋。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如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上市公司经营基础知识等。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一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或兼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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