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要式行为
1、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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