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有演化为经济危机的趋势。许多企业公司资金吃紧。拖欠工程款现象层出不穷。承包人应当充分利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根据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工程竣工”概念要有准确的界定。如果是未完工程,“工程竣工”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如果是已完工工程,“工程竣工”指的是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不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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