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22:01:26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青计收费[2004]152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每册8元。

二、工伤劳动鉴定费,每人50-100元(依鉴定难易程度确定收费)。对第一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实行收费,复议和再次等级鉴定不收费。凡国家已安排专项经费拨款的,则不再收费。

三、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四、职业资格证书费,每证4元。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一)职工医疗IC卡工本费,每卡19.6元(省级)。

(二)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每卡10元(海西州)。

(三)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每本2.50元。

(四)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每本2元。

(五)《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工本费,按印制成本收取。

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

分类

收费标准

等级工种类别鉴定费资格评审费

A类B类C类

初级工220140110

中级工280200160

高级工340260220

技师360280240100

高级技师380300260120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报名、鉴定(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以及题库建设、资格审核等费用。费用具体分解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对鉴定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工人考核委员会。

(四)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种类别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的函》(青劳社厅函[2003]103号)执行。今后新增工种类别,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劳动争议仲裁费

(一)受理费,3人以下每件20元;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每件50元。

(二)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实际开支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费等)。

(三)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四)经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数额。

(五)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其应分别负担的仲裁费数额。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八)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九)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八、劳动合同鉴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2.1元。

(二)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0.7元。

(三)鉴证费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50%,变更费由提出方负担。

(四)续订合同不收费。

九、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每生25元。此标准为基准价,可在不超过10元范围内上下浮动。

十、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一)中级技工学费

1、文科每生每学年1800元。

2、理工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中级技工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可在15%以内上下浮动。

(二)高级技工学费

1、文科每生每学年2000元。

2、理工科每生每学年2300元。

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可在20%以内上下浮动。

(三)委培费参照上述学费标准收取。

十一、技校住宿费

(一)普通住宿,每生每学年300-400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桌子、衣柜和盆架。

(二)公寓住宿,每生每学年500-600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配有组合床、桌、椅、盆架及生活设施,每层或每个单元应配有电话和洗浴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卫生打扫及安全保卫工作。

(三)普通住宿、公寓住宿费由学校根据设施等具体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十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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