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可依法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开发商仍未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且无法给出充分且合法的理由解释时,此时买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购房合同,并且所有因该行为引发的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如期交付房屋,买方将无权单方宣告解除购房合同,但仍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补偿所延迟交付期间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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