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便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有权提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诉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书面催告后三个月之内仍未交房而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买方则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对此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接到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如期完成了交房手续,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但他们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付而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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