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为:原告诉讼,法院受理诉讼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不答辩的,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证言;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音像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记录。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可以调解的,也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与一审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