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公司强制交吗
时间:2023-04-10 17:11:04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的。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的,个人无法交纳。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

一、辞退孕妇生育津贴补偿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乘以津贴或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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