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受害者确实有权利仅针对保险公司进行诉讼主张,因为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负的责任,实质上可以视作为事故发生机动车方的责任赔偿的代表。因此,这类情况下,受害者在启动法律程序时,完全可以选择仅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以下是具体的起诉步骤:
首先,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详细的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会接受原告提交的这些文件和材料,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三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会做出受理决定并正式立案;接下来,从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五个工作日内,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也会通知被告,要求其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然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最后,经过调解或判决,案件即可结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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