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由此可见,原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企业,都应该划入居民企业范围,当然,分支机构也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那么,分支机构需要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新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设立时,领取的为营业执照,而非法人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对照上述新税法条款,分支机构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存在,而是并入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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