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业主有没有权利给业主赔偿
时间:2023-08-18 16:42:26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店主没有优先受偿权。普通购房者的购房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债权和抵押权,购房者的权利保障居首位。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也应优先保护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权。消费者的含义不仅仅是保护生活消费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的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购买商店,应该优先支付购房款。根据《企业破产法》,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按相应顺序分配:消费者(即购房者)>建设工程施工款>抵押担保款>普通债权。购房者也有差异。法律优先保护购房者,优先偿还购房款本金。商铺购房款只能算是普通债权,按相应比例清算。不仅商铺的购房款被视为普通债权,购房期间的房价增值、违约金、利息也被视为普通债权,在赔偿顺序中排在最后,只有按照相应的比例才能得到赔偿。

骑车遭裸露电缆绊倒业主获开发商赔偿

齐某在密云某小区骑车时,被正在铺设施工的电缆绊倒受伤,于是齐某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000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双方达成调解,开发商同意赔偿齐某损失共计7500元。

齐某诉称,2009年10月12日,该小区正在铺设电缆,为了保护电缆,施工方将横穿马路的电缆用水泥梗包裹起来。齐某骑车经过时,为躲避水泥梗,车把一歪,整个自行车被路边伸出的电缆挂住,车子立刻倒了下去,齐某重重地摔倒在地,动弹不得。齐某经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500元。齐某认为施工方即小区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

开发商辩称,齐某受伤距离起诉时已经过去半年,已不能证明摔倒是他们铺设的电缆绊倒所致,公司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通过详实的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走访多位小区内的目击者,认为齐某系被开发商正在施工的水泥梗绊倒的事实可以认定,但齐某亦有过失,赔偿数额双方还可以进一步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开发商同意赔偿齐某7500元,并当场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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