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开发商的业主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当开发商破产清算时,优先债权的范围与买方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后,属于优先债权人的范围,高于施工单位。其目的是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抢购投资的购房者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不属于优先债权人的范围。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分配破产财产前,清算组应当先分配清算费用,包括:
1)管理所需的费用,破产财产的出售和分配;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1)有担保债权在担保物方面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受偿。(三)按债权比例清偿的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权。例如:甲方欠乙方70万元,丙方20万元,丁方10万元。乙方、丙方、丁方均为普通债权。甲方破产,仅有10万元的,按7:2:1的比例,分别支付乙方7万元、丙方2万元、丁方1万元。破产债权清偿条件:。要求申报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提供证据和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以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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