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由于其违约所导致的对方损失,这其中包含了直接损失以及预期的利润损失。
关于如何确定房屋价格涨幅损失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如下标准进行解决:
首先,针对能够由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部分,遵循双方协商议定的结果;
若无法自行达成协商成果,则执行以下第二步操作:
(I)基于最相似房屋近期市场交易水平,选择同一栋楼相同层数、房型,或者甚至相邻栋楼相同层数、房型的成交价格作为对比对象,将此结果与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为房屋涨跌损失,若缺少上述可比性房屋信息,则应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来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在时间上,我们主张如果要认定损失,应该站在维护守约方利益的角度上,根据守约方提出的请求,结合合同规定的履行期结束之日,以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或者审判过程中的房屋价格变化情况,从而合理地推断出具体结论。
最后,确保守约方损失的认定符合综合考量守约方按照合同要求定期行动的实际情况,违约方需要能够预测由于房屋价值上涨或下跌可能带来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经做出妥善决策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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