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之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该份保险合同。而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将对此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疏忽真相或以欺骗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将有权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於合同生效期间内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不予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也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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