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在下列部门开:
1、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证明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2、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证明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监护人证明在哪办理
监护人证明的办理地点包括:
1、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
2、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
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4、外国人提供护照或者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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