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因此,子女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一、继承财产范围
遗产继承的范围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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