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资格范围有: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等。
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人资格有哪些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人的分支、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人的分支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或者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或者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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