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的担保范围可能会因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情况而有所不同。
此外,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这些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例如,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担保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物的性质。
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在保证中,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的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范围由保证合同约定。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抵押中,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中,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中,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在定金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的来说,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但它们在担保方式、担保物的性质、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的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要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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