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10-01 20:10:07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等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形式,不能创设新的担保方式。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等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具体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 保 责 任 范 围 : 民 间 借 贷 担 保 方 式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有何规定?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而担保则是为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而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和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同时,担保人在担保时需要明确保证方式和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方式的五种形式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形式,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担保方式的区别在于权利性质和优先受偿权利。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因此,当事人在担保时需要明确保证方式和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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