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涵盖哪些方面
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
担保责任期限为六个月或者两年。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的,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担保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责任的种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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