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
(一)平安险: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
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淡水雨淋险条款;
3、短量险条款;等等。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该负航空货物保险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5.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7.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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