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借贷担保中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一般保证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其自身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
借贷担保中的担保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
借 贷 担 保 责 任 分 类 : 一 般 保 证 与 连 带 保 证
借贷担保责任分类是民法中的一种重要内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则是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当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担保书中需要明确保证的范围和方式,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保证的担保人通常为独立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等,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则需要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选择,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担保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都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考虑,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结:借贷担保中的担保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考虑,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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