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公司与九名业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4-23 09:23:24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庆书等1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近期,在有关部门的多方协调下,太平洋公司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众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04年,太平洋公司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批准征地建房,以认购方式向本单位员工和部分社会人员发出集资购房邀约,宋庆书等12人由此与太平洋公司签订集资认购协议书,约定太平洋住宅6号楼建成后每平方米总造价成本上限为4300元,首期付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补交地价。宋庆书等12人与太平洋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认购合同,确定了认购的房号和具体价格。后太平洋住宅6号楼具备入住条件,可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办理销售许可证,但太平洋公司怠于与众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房产,因此宋庆书等12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在限期内交房。被告太平洋公司答辩认为,6号楼是职工住宅而非商品房,该公司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该12个系列案性质为单位内部对集资建房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系列案的主审法官孙菁宇针对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即太平洋公司所建6号楼的性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和认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到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调查取证,对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同时针对双方争议的案外人邢敏在同意以职工内部集资建设的方式开发建设6号楼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签而要求在外地工作的邢敏做了公证说明。随后,我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果。我院遂及时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在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交付房产。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确认我院查明的事实,并维持了我院第一项判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以外的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在盐田区委、区政府和海山街道办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太平洋公司与众原告积极磋商解决。目前除有三名原告仍在与太平洋公司继续磋商外,其余九名原告已与太平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今年春节前与被告顺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此系列案的大部分判决得到圆满履行。

该系列案是去年我院处理的在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系列案的圆满解决,既得益于院领导的正确指导和主审法官坚持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也得益于区委、区政府及海山街道办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我院将继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公正司法的阳光审判理念渗透到每一宗案件、落实到每一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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