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东阳,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祁东县风石堰镇大坪村13组12号。
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智元(又名石小玲),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祁东县洪桥镇富民路37号。
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冬阳诉被告石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宜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冬阳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购买被告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永安路东侧第五栋第五号房屋,经双方协商房价为488,000元,原告当即向被告预交购房款10,000元,被告收款后便反悔,且拒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石智元辩称,原告所诉基本是实,由于原告态度不好,导致纠纷的发生。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智元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付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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