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限制了工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合同,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的司法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署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合法权利的条款,如劳动者辞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和剥夺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选择新的劳动者,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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